>>>偶然发现有"案底"
多次协调"光说给撤就不给撤",无奈起诉公安局
2025年3月31日,李志敏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19年7月他出狱,随后拿到67.5万元的国家赔偿。
李志敏表示:"2023年7月我偶然看到公安网上有我'违法犯罪前科'的案底信息,但看不清楚,民警也不让我细看。我多次找他们(滦州市公安局)协调,光说给撤,就不给撤。2023年9月,我无奈之下才起诉了公安局。后来向法院申请去公安上网调取信息,才搞清楚的。"
记者看到,"李志敏敲诈勒索案"网页截图显示,有案件编号、文号,受案时间是2015年3月16日18:05,办案单位是滦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是王某某和陈某某。该"前科信息"为2013年5月1日,河北省执法办案系统正式上线后产生数据。
"我的'违法犯罪记录'虽然是在公安网上,但归根到底是从滦州市公安局他们这上到网上的。"李志敏不知道自己无罪释放5年多了,滦州警方为何没有撤销他的"违法犯罪前科信息"。
>>>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重审判决无罪,公安局应删除犯敲诈勒索罪信息
滦州市法院2025年1月6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载明,法院认为原告李志敏在被滦州市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以后,在公安网上记录其犯罪信息并无不当。
但是,原告被迁安市法院重审判决无罪后,被告滦州市公安局应当删除原告曾犯敲诈勒索罪的信息。虽然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是滦州市公安局上传了该信息,但被告作为公民身份信息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相应职责,保证公民身份信息的准确无误。在发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错误后,应当予以改正,或申请有修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判决书特别提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46条规定: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滦州市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基于(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上公布的原告李志敏犯敲诈勒索罪信息予以删除,或申请有修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