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给多名女生发信息:约你开房洗澡

2025-08-26 11:43  头条

周末,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公布本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陕西旬阳市某职业中等学校的马某某以其担任班主任的身份,先后让本班学生汪某某、华某某、张某某分别添加其微信小号,然后多次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这三名学生发送"约你开房洗澡""包养你"等内容,并以"给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发送酒店位置等引诱学生,提出与学生发生性行为。

后有学生向学校女生工作部老师反映了该情况,学校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由女生工作部老师向警方报案。警方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经一审和二审,都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时间回到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陕西旬阳市某职业中等学校班主任教师马某某,利用微信小号多次向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发送"约你开房洗澡""包养你"等露骨信息,并以"给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发送酒店位置等为诱饵,提出与学生发生性行为。该事件经学生向学校反映后,警方以涉嫌猥亵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马某某不服处罚,以"无身体接触""言语不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驳回诉求。此案暴露出"隔空猥亵"这一新型违法犯罪形态的隐蔽危害,更引发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底线的深刻反思。

一、法律视角:"隔空猥亵"的违法性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非接触式性骚扰的违法性本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行为的核心在于"违背他人意愿,以性冒犯、性侮辱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并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条件。本案中,马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开房洗澡""包养"等露骨信息,实质是以言语为载体实施性引诱和性骚扰,已构成对三名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侵害。法院明确指出,"是否发送不雅照片、视频"或"无身体接触"并非治安管理处罚的构成要件,这一认定精准把握了猥亵行为的本质--对性自主权的侵犯。

(二)"情节严重"的司法裁量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将"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纳入加重处罚情形。本案中,马某某的违法行为具备多重加重情节:其一,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其二,多次向三名学生实施骚扰,呈现"一对多"的持续性特征;其三,利用班主任职务便利实施侵害,违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认定其"情节严重",适用15日行政拘留的顶格处罚,完全符合法律授权的裁量范围。

(三)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厘清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未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关键在于缺乏"强制手段"和"隐私影像获取"等刑事立案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需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不能抗拒"。马某某的言语骚扰虽具胁迫性暗示,但未达到刑事犯罪的强制程度,故警方和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将其界定为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二、师德维度:教师职业伦理的崩塌与重构

(一)"人类灵魂工程师"称号的亵渎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其"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神圣使命。马某某作为班主任,本应成为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性骚扰,其行为彻底背离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的核心要求。这种将教育场所异化为犯罪现场的恶劣行径,不仅摧毁了学生的信任,更玷污了教师群体的整体形象。

(二)师德失范的深层诱因与治理路径

本案暴露出部分教师法治观念淡薄、师德认知错位的现实问题。一方面,马某某错误认为"无身体接触即不违法",反映出其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的漠视;另一方面,其利用微信小号实施违法行为,暴露出网络时代师德监管的盲区。对此,需构建"法律约束+制度防范+教育引导"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

强化法律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的要求,将"隔空猥亵"纳入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完善技术监管手段:要求教师使用实名制社交账号与学生沟通,定期筛查异常聊天记录;

深化师德教育: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纳入教师入职培训、职称评审的必备内容,强化"不能触、不敢触、不愿触"的红线意识。

三、社会意义: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治防线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实践

本案判决彰显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落地实施。法院在量罚时充分考虑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恐慌,突破"唯结果论"的局限,将"多次实施""利用职务便利"等情节纳入加重处罚考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温度。这种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一脉相承,为类案处理树立了标杆。

(二)警示效应:打破"网络隐蔽即安全"的犯罪幻想

马某某案的公开宣判,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隔空猥亵"同样要付出法律代价。这种警示效应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也提醒家长和学校:需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教会其识别"发送酒店位置""包养承诺"等新型性引诱手段,及时保存证据并报警。

以法治与师德共筑成长净土。本案的依法裁决,不仅是对受害学生的正义伸张,更是对教师职业尊严的坚定维护。它警示我们:守护未成年人安全,需要法律利剑的高悬,更需师德底线的坚守。当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能将"立德树人"内化为行动自觉,当每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都能长出"牙齿",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的庄严承诺。愿此案成为净化教育生态的转折点,让校园重新绽放应有的纯净与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