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失足由510房间的五楼窗台处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省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因高坠致以重型闭合性胸腹盆部损伤为主的多发伤而死亡。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本质上是一起家庭意外悲剧,王某短暂锁门外出的初衷是保护熟睡幼儿,被害人王某某深夜醒来坠楼属于多重极低概率偶然事件叠加,该酒店隐患属于结构性、隐蔽性的安全缺陷;王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父亲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