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0t履带起重机存在水平度超标、超载情况。作业过程中大部分时间(包括事发时),260t履带起重机水平度超过规定值,导致实际起重能力的下降;起重机实际载荷多次超过额定载荷,最大值严重超过了双机抬吊作业单台起重机额定载荷规定。
存在的问题
1、专业分包单位: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实际负责人履职能力不足,未履行技术交底职责,危大工程吊装作业期间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进行现场监督。违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两台起重机机位及260t履带起重机选型与方案不一致,未按施工方案选用单根双股钢丝绳;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双机抬吊作业未能做到协调和同步,260t履带起重机存在水平度超标、超载作业情况。两台履带起重机转换作业场所重新安装后,未按规定验收即投入使用;吊装前未经现场检查验收、吊装令长期未签署即开始吊装作业;索具钢丝绳进场验收、领用、保养管理混乱;未能督促吊装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发现并制止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不力的问题。
2、履带起重机出租及现场安装单位:两台履带起重机转换作业场所重新安装后,未办理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督促吊装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总包单位:对危大工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管,两台履带起重机转换作业场所重新安装后,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作业交底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无吊机位置布置、吊装作业流程、双机抬吊作业须协调同步等内容;施工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轨道交通企业,也未督促专业分包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吊装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情况听之任之。
4、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吊装作业期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多次无吊装令情况下开展吊装作业、违反施工方案组织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失管等问题未尽监理职责。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李纪承(威悦建筑公司260t履带起重机驾驶员)、乔祥荣(威悦建筑公司地面信号指挥工)、严鑫辉(绿地钢构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等5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刑事责任追究。
(二)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上海市应急局对吊装专业分包单位绿地钢构公司、履带起重机出租及现场安装单位威悦建筑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建工四建集团,及张伟(绿地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绿地钢构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军(威悦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玉涛(建工四建集团总裁)等5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