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遭男同学性骚扰 法院判了:驳回王某全部上诉请求(2)

2025-07-30 09:22  头条

法庭交锋:高度盖然性原则下的认定

一审中,王某辩称微信内容无法证明其违背赵某意愿,反指赵某因住宿费用不满而捏造事实,甚至称赵某在通话中"数次开怀大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未采纳王某的抗辩,明确指出:"不应以赵某未明确制止即认为其行为正当。"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微信记录与通话录音,认定赵某所述性骚扰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王某行为已侵犯赵某人格尊严,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二审改判:司法对性骚扰惩戒力度的升级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的5000元赔偿金额未能充分反映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法院特别强调王某行为的严重不当性:其利用同学信任关系实施侵害,事后缺乏真诚悔意,且对赵某造成经医疗机构确认的精神损害。

基于对全部证据的重新评估,中院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大幅提升至20000元,并驳回王某全部上诉请求。

案件启示:从个案到普遍的警示

此案改判传递出多重法治信号:

证据链价值凸显:受害人有意识地保存微信记录、进行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法院认定事实起到决定性作用。这为类似案件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高度盖然性"的实践应用:在性骚扰案件常面临举证难的情况下,法院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依据优势证据作出认定,体现了司法对受害者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