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被告人刘某赟
本案嫌犯、受害人和辩护人
本案犯罪嫌疑人为刘某赟(yūn),1992年出生,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内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
本案受害人共有两人:
来某某,女,出生于2009年10月,案发时未满14周岁。
廖某某,女,出生于2010年2月,案发时未满14周岁。
本案刘某赟的辩护人刘志军,为刘某赟的父亲,三级高级检察官,曾任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刑事侦察。
2024年11月,刘志军在网络发布视频,实名举报永州市江华县城关派出所副所长,与不法分子相勾结,故意捏造事实,对其儿子进行诬告陷害,办案人员严重违法,故意制造非法证据,错误立案,错误抓捕,错误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2023年8月,刘某赟通过网络聊天结识来某某,两人聊天暧昧,同年9月21日,刘某赟驾车从蓝山县来到江华县,在某酒店房间内,与来某某发生关系。
2022年1月,刘某赟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廖某某,两人聊天暧昧,2022年8月2日、27日、2023年6月17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共三次与廖某某发生关系。
本案受害人来某某陈述,2023年9月21日晚,她与网友在酒店发生了性关系,后其母亲发现其彻夜未归,检查手机时发现暧昧聊天记录和酒店定位信息。2023年9月28日,来某某由其母亲领着来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当天,来某某经医学检查,诊断为处女膜陈旧性裂伤,体内未检出人精子DNA。
江华县某酒店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日刘某赟入住该酒店,来某某当晚进入其房间。
本案受害人廖某某陈述,通过网络认识刘某赟后,先后三次在冷水滩区某酒店与其发生关系。没有冷水滩区案发酒店的监控视频,但有刘某赟入住该酒店的登记信息。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赟否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
辩护人刘志军认为,刘某赟作为未婚青年,与来某某等人为网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没有犯强奸罪。
刘志军认为,两名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警方对于来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均无声音,另一被害人廖某某对刘某赟的外貌描述与实际不相符,此外,他还对相片辨认、手机封存、被害人年龄、未成年证人证言等提出质疑。
本案一审法院为江华县法院,检方指控刘某赟犯强奸罪,本案受害人之一来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一审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其赔偿来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86.24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赟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永州中院认为,对于来某某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无声音,系设备故障导致,对于廖某某的询问均有监护人在场,其中三次是按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家中进行,未同步录音录像;在办案区的一次全程有录音录像。
廖某某对刘某赟的身高体貌等描述与实际存在差异,是正常的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
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永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量刑偏重。决定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后,辩护人刘志军表示,将依法继续提起申诉。
检察官父亲能否担任儿子的辩护人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本案中,刘志军为被告人刘某赟的父亲,为近亲属,可以准许其担任刘某赟的辩护人。
刘志军是否需要回避?
刘志军的供职单位是永州市蓝山县检察院,本案的起诉单位是永州市江华县检察院,同时,刘志军不是本案的办案人员,不属于回避主体,不需要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