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亿元存款丢失!托管方:违反存款协议;长安银行:我们也很冤(5)

2024-08-16 10:35  每日经济新闻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文瑜 摄

至于为何在存款协议中约定不得开通网银但随后又开通,长安银行宝鸡分行相关人士表示:"开通网银都是企业申请的,当时企业这边是和银行签了一个补充协议申请开通网银,我们完全是按照企业要求去执行的。"

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走访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时,对方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企业在开通网银之前,先要有预留印鉴、公章等,随后,银行走审批流程,看是否符合程序。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长安银行是有对账系统的。"每个月15日之前企业不核对上月对账单的话,这个账户就用不了了。"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工作人员透露,"优策投资作为重点客户,每个月都是会收到对账单。"也就是说,按照金陵支行工作人员的说法,优策投资是能够确切了解真实账户余额的。

长安银行总行方面还向记者表示,优策投资在长安银行开设的是存款结算账户,客户存取款是自由的,且长安银行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所以也不存在监督职能。后期优策投资方申请开通了企业网银,"就可以直接在手机上操作了"。

长安银行相关人士坦言:"现在不管多少个客户(投资者)打电话,我们这边都是给客户耐心解释,因为这是我们的一个义务,但我们这个也很冤枉,我们搞服务行业的也没办法。"

8 月 14 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再次拨打长安银行金陵支行电话,相关人士表示,已记录记者采访问题并向分行报备。记者还了解到,目前,长安银行方面也已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司法机关。

专业人士:补充协议不能对抗主合同

存款丢失的经过浮出水面,那么,问题来了,以优策长实基金协议存款合同为例,协议存款合同约定不允许开通网银,并且明确对外划款时的唯一授权印鉴包含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优策投资、兴业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专用三方印章,约定该预留印鉴不可变更,那么在存款合同这么多的限制条款下,私募机构管理人能否与长安银行私下签订补充协议,推翻原来的存款合同?三方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针对上述问题,每经记者找到了一位国有大行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士,他有这个领域的长期从业经历。他告诉每经记者,补充协议是用来给主合同做加法的,不能独立于主合同甚至对抗主合同。

"主合同明确了不能划转款项,就是为了规范13亿元资金用途,从实际意义看,就是把账户定性为'资金监管类'账户,所以银行在合同签订后往外划转资金,就是没有遵守对账户资金的专项使用原则,从而违背了合同甲乙双方的签订初衷。"该人士告诉记者。

一般认为,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部分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补充说明,补充协议脱离主合同内容甚至与主合同内容相悖,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细看合同,从资金转入到转出的细节要求,主合同都涵盖了。"

该人士认为,如果补充协议是补充"支取"相关内容,必须按照主合同的相关条款来进行,或者补充这部分尚未明确的模板、内容、特殊情况等,而不是重新签订一个合同,把资金划走。

如果该账户在主合同签订之后新开办了网银,并转出资金,就要看签订合同相关的联系人,以及银行相关部门,是否对银行前台履行告知义务。如果银行相关后台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前台按流程办理了网银,那么,相关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看这个责任怎么追究"。

上述受访人士认为,只要合同约定该账户不得随意转出,银行都无法免除相应责任,哪怕见到支票都不能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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