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国是一名摩的司机,在上下学时接送学生,被害人李某某是一名中学生,有时候会搭乘摩的往返学校。2024年5月初,李某某乘坐摩的认识的李某国,两人相识后,李某某就经常乘坐李某国出行,李某国在这个过程中,将李某某的家庭情况了解得一清二楚。
李某某是一个悲惨的女孩,父亲、祖父去世,母亲改嫁,与患有精神疾病的祖母生活在一起。为了帮助这个可怜的女孩,李某国之后不再收取李某某的车费,并且给她买了一部二手vivo手机和电话手表,平时给她零花钱,李某某还多次被邀请到李某国家中玩耍、吃饭。
在此期间,李某国将李某某侵害两次,最后还是被李某某老师发现后报警。一审判决显示,李某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过去了,李某某心理创伤还在调整恢复中。而对于这一判决,李某国显然不服。受害方律师称,法院宣判结束后被告人李某国提起上诉。
5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的叔叔李先生介绍,李某某父亲和祖父已去世,母亲改嫁,此前跟随奶奶生活,在镇里一所学校读初中。2024年6月,家属们还是从学校处得知,孩子存在异常,后得知摩的司机李某国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赶紧报警。
李先生称,李某国68岁,是一名摩的司机,住在同镇,两家相隔一公里左右。事发后,李某国家属曾找到他们沟通,但他们拒绝私了。前段时间,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出炉,被告人李某国犯强奸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李先生说,一审宣判后,李某国提出上诉,他们作为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表达了诉求。"因为发生这个事情,她在当地生活也会受影响。"李先生说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一、不知道网友吐槽嫌疑李某国基础刑期为何"起步价"?
根据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普通强奸罪基准刑是3-10年。本案中,被告人被判3年6个月,恰恰踩在量刑下限。
为什么会这样判?这提示法院可能认定了以下情况:没有使用刀具捆绑等暴力手段、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如撕裂伤、怀孕等)、可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决书显示家属获赔2万元)。
但要注意!14岁未成年人属于法定从重情节,按司法解释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理论上至少要判4年以上。这里可能存在被告人主张"女方自愿"的辩护空间。
二、为何没触发"十年起步"?网友质疑的核心在于:两次作案为何不按"情节恶劣"升格量刑?根据《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犯罪的;
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犯罪的;
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因此,本事件中,老汉两度侵犯14岁少女,关键在于司法解释的"次数认定"。
同时,要构成"情节恶劣"需要满足:特殊职责人员多次作案(如老师、监护人)、有拘禁、灌酒等下作手段、长期保持关系(一般指3个月以上),包括拍摄传播隐私影像。
本案中,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讲,老汉是摩的司机,不属于特殊职责人员。若查实只是两次普通性侵,又没其他恶劣情节,确实难以套用十年档量刑。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害人能证明被威胁"敢报警就弄死你",则可能改变定性。
三、年龄计算藏着魔鬼细节?
本案中,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出生于2009年8月,案发在2024年。按周岁计算:
第一次侵犯时:2024年-2009年=15岁?错!必须精确到月份
若案发在2024年8月前,被害人实际是14周岁+11个月,仍属刑法保护的"未成年女性"。需要注意的是,若案发在2024年9月后,则满15周岁,失去部分特殊保护:这细微的月份差异,可能导致刑罚相差数年。另外,也要注意,若双方是恋爱关系且情节轻微,理论上存在不认定犯罪的可能--这可能成为上诉突破口。
最后,这场判决争议背后,是刑法对未成年女性"分段保护"的特点:14周岁像一道分水岭,16周岁又是另一道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