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人社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引导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
人社部门将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