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法院对一起强奸案的一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19岁男子在女子明确反抗下实施性侵,却因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5年6月,时年19岁的魏某与女子袁某在酒吧饮酒后,于深夜将袁某送至其居住的小区楼道内。在封闭空间内,尽管袁某明确表现出不情愿,并伴有哭泣和肢体挣扎(因力量悬殊反抗未果),魏某仍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袁某在魏某离开现场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据司法部门透露,该案证据链完整,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清晰。
今年年初,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中列明的关键减刑情节包括:第一,魏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第二,在案件审理期间,魏某家属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被害人袁某达成调解,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赔偿金,并取得了袁某出具的书面谅解书;第三,魏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强奸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期起点较高。然而,法律也规定了多种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立功、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本案的争议核心正在于:在存在明显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力量优势强行侵犯的严重情节下,综合其他从宽情节后适用缓刑,是否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