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蹭ETC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关于蹭ETC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主要存在诈骗与盗窃的定性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车主通过蹭ETC的方式,欺骗了高速公路这个收费主体,致使高速公路在收费时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有了财产的损失,所以应当定性为诈骗。
个人认为,这种行为不应当定性为诈骗,理由是逃费行为人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ETC也非适格的财产处分主体,换句话说,机器不会被骗,故蹭ETC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收费权属于特许物权,属于财产权益的一种。通行者在通过高速公路时就已经与经营管理者形成了债权关系,它们二者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经营管理者为通行者提供通行条件,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权向通行者收取通行费,相应的通行者负有缴纳通行费的义务。
现在的情况是,行为人通过蹭ETC的方式,逃避缴费的义务,属于在被害方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的行为,故应当视为盗窃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人认为蹭ETC是侵犯了车主的利益,但事实上,侵犯的应当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利益。
3、白色轿车车主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对于盗窃行为,根据数额的大小,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山东省对于盗窃数额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也就是说,达到2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反之则是普通的盗窃行为。
本案中,单单从本次的数额来看,白色轿车车主的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处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事件中,由于女子及时的发现,导致白色车主的盗窃行为没有完成,属于盗窃未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所以在本案中,白色轿车车主很大概率会被从轻处罚。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一点是,盗窃罪除了数额要求外,两年内三次盗窃的,也同样构成盗窃罪,所以如果后续经过查证属实,男子有多次逃费的行为,则仍然可以以盗窃罪对男子定罪处罚。
最后,勿以恶小而为之,很多人以为蹭ETC没多少钱,就放纵自己的行为,殊不知是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