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中午嫖娼被抓后被公司辞退 向公司索赔法院判了(2)

2024-10-19 14:37  鲁中晨报

萧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76000元 网络图

公司认为-- 萧某于2023年2月27日上班时间16:30左右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并于同月28日至次月10日期间向公司请事假。 公司了解到其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但因客观原因公司无权调取行政拘留决定书,请求法院调查收集。 萧某确实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依据员工手册第4.18项规定(劳动者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萧某辩称--

1、公司在未获取相关部门出具的治安处罚依据、没有解除理由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属于先定罪后找证据。 2、员工手册中关于治安处罚达到严重违反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对于劳动者的处罚明显过重。未规定适用于哪些具体的治安处罚,如闯红灯是否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未分清种类和社会危害性。该制度的设计不科学、不合理。 同时,管理制度的设计应当是为生产管理服务,"我的嫖娼行为发生在下班后,显然与生产无关。"该制度不能约束员工下班后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分别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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