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丢人!连这都抢?"江苏扬州,80岁的老人为百年之后的归处筹划,7年前就选了块随心的墓地,儿女们为让他们安心,花5000元提前买了下来。两老人身体康健,一直空置着。谁知,前段时间,老人女婿突然发现,墓地竟被别人侵占了,还竖起了墓碑。墓地管理员说占用者未提前沟通,也没有缴费,他们差点发生冲突,也未阻止得了。管理员报警,可对方强硬地说愿意花钱将这块墓地买下来!墓园已无空余墓地,老人坚决不同意,警方介入调解。网友:这都明抢了,还调解啥?
闵先生的岳父岳母都是80多岁的老人,一辈子踏实过日子,到了这个年纪,心里最惦记的就是百年之后的安身之处。
2019年,老两口逛了多家墓园,竟一眼看中了一块位置、朝向都合心意的双穴墓地,想着提前备好,不给子女添乱。
闵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当即花5000元全款买下,手续齐全、凭证在手,这墓地明明白白就是老两口的专属位置。
买下之后,老人心里踏实多了,时不时还会让子女陪着去墓园转一转,看看自己未来的"家"!
他们念叨着:人这一辈子,图的就是个安稳,老了能有个归宿,走了能入土为安。
在老人心里,这块墓地就是他们落叶归根的最后归宿。
闵先生一家也从没多想,只等老人百年之后,顺顺利利让他们安息,谁也没料到,平静的日子会被这样一件荒唐事打破。
前段时间,闵先生想着去墓园打理一下墓地,可一走到目的地,整个人都懵了!怎么墓地上已立起了墓碑?
血压瞬间往上冲,原本空荡荡的墓地,此刻已经立起了陌生的墓碑,他几番查看,泥土翻新,明显是刚下葬不久。
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反复核对位置和编号,确认无误后,一股怒火和委屈直冲头顶。
7年前就为两老人提前买好的备用墓地,居然被陌生人一声不吭强行占用,不仅把人下葬了,还直接竖好了墓碑,好好的自留地,转眼成了别人的"地盘",简直是闻所未闻!
气愤不已的闵先生立刻找到墓园管理员,一问之下,更是让人火大。
管理员说,占用墓地的是当地一位村民,此人既没有和墓园提前沟通,也没有缴纳任何费用,下葬当天,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冲上前阻拦,苦口婆心讲道理,说这墓地早已售出,不能私自使用。
可对方根本不听,态度强硬,双方争执不下,差点发生肢体冲突。
即便墓园工作人员极力阻止,对方还是不管不顾,强行完成了下葬,把事情做得板上钉钉。
后来管理员还报了警,占用墓地的一方强硬地说,愿意花钱把这块墓地买下来。
可这话在闵先生一家听来,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先不说这墓地是老人盼了多年的归宿,单说墓园里早就没有空余墓地了,整个墓园一席难求,老两口再也找不到合适的位置。
闵先生坚决不同意,他要的不是钱,是自家的合法权益,是老人入土为安的底线,凭什么自己花钱买的东西,要被别人强行抢走,还要忍气吞声?
两位80多岁的老人得知消息后,气得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一辈子没跟人红过脸,没遇过这么不讲理的事。
一想到自己备好的归宿被人霸占,老人心里又委屈又绝望,整天唉声叹气,精神状态差了很多。
闵先生看着老人难受,心里更是刀割一样,他只想为家人讨回公道,把属于自己的墓地要回来。
事情闹大后,当地镇政府民政科负责人也出面回应,明确表示这块墓地确实被村民强行占用,属于违规侵占他人合法购买的墓位。
目前,派出所已介入调解,争取尽快给出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维护闵先生一家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闵先生一方已向墓园支付价款、合法取得墓地使用权,该财产性权益受法律保护。
占用者无合同、未缴费、未经同意强行下葬,主观过错明显,已构成财产侵权。
闵先生一方有权诉请:停止侵害、迁出棺椁、骨灰、拆除墓碑、恢复墓地原状、赔偿实际损失与精神损害。
入土为安是中国人最朴素的心愿,提前购置墓地也是很多老人的正常安排,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可一声不吭强占墓地、强行下葬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精神权益。
有人说,那现在就是搬出来也属于二手墓了,已经破坏了风水,现在要在其它墓园买一个相同规格的赔给人家。
有人说,真丢人,连死都死不起?现代版的泼皮无赖,连墓地都抢,还有什么不能抢的!丢了八 辈 祖 宗的老脸啊!
还有人说,调解啥啊?非法侵占、侵权,有啥调解的?直接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