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刊文,披露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三级调研员、原审判员杨钧违纪违法案件详情。
文章披露,作为审判员的杨钧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了一套"刑事审判量刑原则"。"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
杨钧出生于1967年2月,曾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机关党委副书记。
2022年9月,杨钧被查,2023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4年6月,杨钧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审判员根据工作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独立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力。
四川省纪委监委披露,作为审判员的杨钧却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了一套"刑事审判量刑原则"。
"如果二审在原则范围内能改判减刑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那么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确定了"原则"后,杨钧开始在工作中打"擦边球"收钱。
2013年,杨钧承办谢某受贿案时"仗义相助",二审改判后谢某刑期较一审减刑四年,杨钧则分两次收受现金共3万元。2017年,杨钧在办理卿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给予卿某关照,在二审中认定了卿某的立功情节。案件判决后,杨钧收受卿某父亲所送现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