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为非法仲裁张目掉进自己挖的坑 专家解析背后的原因(2)

2026-07-15 13:35  枢密院十号

根据《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岛屿必须是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四面环水,且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在此基础上,岛屿享有与陆地领土同等的海洋权利,不仅可拥有领海和毗连区,还可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此同时,该条第3款对"岩礁"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然而,在非法'裁决'中,就连南沙群岛中面积达50万平方米的太平岛也被硬生生认定为'岩礁'。"罗刚向《环球时报》记者介绍称,只要把中国在南海的相关岛礁都认定为"岩礁",这些岛礁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样一来,中国在南海的相关权利主张与菲方的主张便无法发生重叠,海洋划界问题在法理上就被人为抹去了,"仲裁庭"攫取管辖权的法律障碍也就随之消失了。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近日发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成就、定位与挑战》(以下简称《报告》)指出,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出于创设先例的功利算计自我扩权,突破法律解释和造法的严格分野,以法律解释之名,行创设法律之实,而这种造法的权力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只有国家才拥有,并且需要通过缔结体现国家同意集体意志的条约方可实现。"南海仲裁案裁决"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作出的所谓"解释",便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例子,遭到了多国学者的批评。

《公约》第121条第3款多年来一直备受争议,被认为表述模糊,充斥着主观性与不确定性。"相关'仲裁庭'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的模糊性,肆意操纵解释尺度,服务于其越权管辖的私利,不仅开启了借法律解释之名随意改写岛礁法律地位的恶劣先例,更将国际法学界担忧已久的'潘多拉魔盒'彻底撬开。"罗刚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