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 90 后,持有博士学位。2022 年 9 月,杨某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进入某省直单位工作,处于 1 年试用期内,岗位主要负责文件收发。该单位日常运转中涉及各类文件流转,其中包含不同密级的涉密文件。文件收发岗位需对接各部门文件传递,杨某在工作中需接触、整理、分发这些文件,具备接触涉密文件的机会。单位按规定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过保密培训,明确涉密文件的管理要求,包括不得带出办公区域、不得私自复制或传播等。
2022 年 10 月,杨某两次将涉密文件带离单位至家中。首次携带发生在 10 月上旬,文件为某份标注密级的内部通知,杨某在下班时将文件混入个人物品中带出。到家后,他使用个人电脑连接互联网,登录某境外网站,将文件内容扫描后上传。第二次在 10 月中旬,涉及另一份涉密文件,操作流程与首次一致。两次上传均未被即时发现,直至单位进行文件核查时,发现两份文件去向异常,经追踪定位,锁定杨某的操作轨迹。
2022 年 10 月底,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杨某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其用于上传文件的电脑,经技术鉴定,确认两次上传的文件均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庭审中,杨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