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市横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因不当行为引发的非法购买精神药品案,被告人苏某某为解决妻子产后抑郁不愿同房的问题,为助兴竟三次网购"迷魂药",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据悉,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苏某某在手机某APP的聊天群中了解到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售卖信息后,添加境外人员为好友,并先后三次通过网络跨境购买三唑仑,由国际包裹寄递入境。
经检测,虽前一次未检测出三唑仑成分,但后两次购买的可疑毒品中分别检测出不同类型的毒品。其中,第二次检测出氯硝西泮16.44克;第三次检测出咪达唑仑0.184克以及氯硝西泮、咪达唑仑共2.74克。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从境外购买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其第一次走私毒品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法院最终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专家指出,产后女性因身体恢复及心理压力等因素,可能出现不愿同房的情况,家人应给予充分理解与关心,通过合法、健康、温情的方式化解问题,而绝非采取如苏某某这般违法且危险的行为,以免对家庭和自身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同时也触犯法律红线。这一案例也为社会敲响警钟,任何涉及毒品的非法交易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公众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观念,共同营造健康、和谐、合法的社会环境。
法官说法
2024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咪达唑仑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从折算上看,1克氯硝西泮相当于0.0001克海洛因;1克咪达唑仑相当于0.0001克海洛因。在此法官提醒,国家明令禁止、管控的精神药品,千万不要因种种目的而购买、使用,切莫以为通过网络渠道从境外购买不会被追查而抱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