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妻子出轨视频发到娘家群里 致妻子自杀

2024-07-27 09:13  网易

广东广州,一男子发现妻子有外遇后,跟踪到一家酒店把妻子和情夫堵在房里后,神色平静,没有任何过激动作,只要求妻子签离婚协议,并净身出户。可后来,妻子却反悔了。男子一气之下将这现场视频,发到了娘家的家族群里,妻子没有脸面活着后自杀身亡,随即娘家属起诉男子,请求分割妻子财产,并向男方索赔。

刘先生和贝女士结婚五年,并在婚后生育了一男一女,大女儿4岁,小儿子2岁。刘先生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购置了两套房子和一台车,结婚之后他还为妻子购置了一台奔驰,方便她上下班和接送小孩。

原本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很滋润的,但是从妻子生下小儿子后,为了恢复身材去了健身中心找了个私教,一家人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原来,妻子在与私教陈某相识三个多月后,因无法坚守妻道,与陈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妻子自认为私情做的天衣无缝,丈夫绝对查不到半点蛛丝马迹,可世间之事,本就没有不透风的墙。

刘先生在得知妻子现在每天都要比平时多锻炼好几个小时之后,心中就开始怀疑了,但是却苦于没有证据,随后刘先生就趁妻子洗澡的时候,悄悄开启了她手机的定位系统。

三天之后,妻子便借口外出锻炼,刘先生根据手机的定位一路跟到了一个酒店,并在酒店房间里将二人截住,期间,刘先生还录下了录像,不过刘先生表现得很镇定,并没有对两人出手,而是让两人解释一下情况。

刘先生看着两人沉默,拿起纸笔,让妻子贝女士签了一份离婚协议,说她背叛了家庭,欺骗了丈夫,并且许诺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利交给丈夫,同时自己愿意净身出户。

刘先生还让陈某把事情的发生过程写下来,并在上面签名,并注明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之后,刘先生拿走妻子贝女士的车钥匙、银行卡和电话里的钱都转了出来,刘先生离开的时候,也要贝女士从现在开始不准再回家。

但数日之后,刘先生要求贝女士和自己去民政局办离婚,贝女士却出尔反尔,于是两人起了冲突。一开始,贝女士并没有答应离婚,但见刘先生的态度很坚决,她就转头说是被逼着签了这份协议,所以,她认为这份协议并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刘先生恼羞成怒,将那段在酒店里拍摄的录像,发送到了娘家的家族群里,之后,岳父岳母,两个舅子,都给他打来了电话,问刘先生发生了什么事情,但是刘老板却不愿意透露,而是让他们自己问贝女士究竟干了些什么。

可谁曾想,在被父母与两个弟弟轮番指责之后,贝女士当天晚上就在父母家中自尽了。更没想到的是,事情发生之后,他的丈母娘和老丈人竟然把他给起诉了,不但要对贝女士的财产进行分割,还要刘先生进行补偿,这就更让刘先生难以接受了。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对其请求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其提出的异议提出了明确的异议。

为此,丈母娘的丈母娘在法庭上出示了网络上的对话录音、录像等证据,以证实刘先生将贝女士的录像公布出去,侵犯了贝女士的隐私、人权,并导致贝女士的自杀行为,最终导致贝女士死亡。

我国民法中,因过失而致人损失的,应由侵权人赔偿。

娘家人也主张,在贝女士去世之后,身为她的父母,应该和贝女士的配偶以及她的子女一起继承她的财产。

民法第1127条对自然人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刘先生辩解说,他这是在合法的情况下,拍摄了一段录像,作为证据。

而且,这段录像,也是因为贝小姐不愿意接受,所以,才将录像传给了家族群,里面的人,都是他们的亲人,并没有向外界公布,怎么可能会有侵权和过错?而且,在此之前,她就已经放弃了夫妻财产,已经没有什么可继承的了。

可是娘家人却说,贝女士是被逼无奈,被迫签了这张离婚协议书,并非她的本意,所以应该被认定为无效,两人应该一起分享财产。

娘家人的话,法庭会不会支持?

根据民法第1177条的规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时候,被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产等合理措施。

特别是,刘先生在自己的婚姻权遭到侵犯时,拥有进行自我补救的权利,也就是说,刘先生在开门进行拍摄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而且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其在那个时候采取了过激的行动或者对贝女士进行了恐吓,所以无法确定贝女士在那个时候是不是被强迫的。

法庭认为,录像中没有任何不雅的镜头,刘先生也没有任何威胁,只是一遍又一遍地问他们要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而且贝女士也答应了补偿刘先生。

此外,法院还认定,该视频仅在8人的家庭群中发布,并未被转载或传播,并且刘先生的做法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其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

总而言之,经过法庭的审判,法官们认定,如果他们无法证明贝女士是因为被逼无奈,那她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法庭驳回了娘家人的所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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