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向记者提供的再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邢某台向法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王先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12692.72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并称截止2026年3月27日,王先生尚欠利息48556607元,尚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4272058.17元。

《民事判决书》
王先生告诉记者,2026年5月,廊坊中院作出重审判决。该判决未支持邢某台关于按原判决确定债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主张,但仅将此前存在争议的500万元从欠款总额中扣除,仍判令王先生偿还2100余万元。判决也未对王先生于2010年12月前已偿还的2976万元及整体账目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
"目前,我总计还款1.03亿元,还有价值1.5亿元的资产仍处于查封状态,矿山无法恢复生产。这钱到底还到什么时候是个头?"王先生说。
9月1日,王先生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扫黑办及多伦县公安报案。
9月1日上午,记者致电当事人邢某台,但电话接通后,对方表示该号码已非邢某台使用。当记者询问能否提供邢某台当前的联系方式时,对方询问记者致电原因后表示,"不需要,没有邢某台其他手机号。"当日下午,记者又尝试拨打邢某台曾使用过的另外两个手机号码。其中一个接通后,对方否认自己是邢某台,另一个则始终处于"正在通话中"状态。
记者又多次致电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超出部分依法无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贞认为,关于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本案中,邢某台将利息、罚息滚入本金重新计算复利,符合"套路贷"的典型特征。同时,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达4%,已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依法无效,王先生有权拒绝偿还该部分利息。邢某台在诉讼中,否认后又承认500万元属于王先生归还本案借款,涉嫌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同时,邢某台为索取债务,采取聚众扰乱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等手段,涉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陈贞提出,若经查实案涉500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则邢某台套取 金融机构 贷款进行转贷,该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邢某台仅有权收回本金,无权主张高额利息。
陈贞表示,王先生可以整理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邢某台涉嫌多项违法犯罪。如当地立案困难,可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针对1.5亿元资产被查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审查查封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