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5000万还了1.03亿,还要还2千多万!欠款为何越还越多?(3)

2026-09-04 14:32  津云新闻

还款1.01亿仍难"填坑"

据王先生统计,截至2011年5月24日,他已累计还款3326万元。截至2013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和铁粉抵账等方式,他已总计支付超过1.01亿元。"我以为足以了结债务,但邢某台仍称欠款未清。"

2014年,邢某台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邢某台诉称,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能偿还,已经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其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包括利息等在内的重大经济损失,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4980万元及自2013年4月14日起的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1530万元。

2015年3月16日,廊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偿还本金26950913.99元,自2013年10月16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

判决查明,自2011年3月5日至2013年9月5日,王先生共还款6418万元,但对2013年6月13日的两笔合计500万元汇款,因收款人名为"邢英某"而非邢某台,原告对该两笔还款不认可,且无证据证明系向邢某英还款,法院未予认可。法院认定《延期还款协议书》真实有效,《对账单》显示截至2010年12月2日欠款本金498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故确认该金额为本金。同时,协议约定月息40‰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账单》中的复利计算944万余元亦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民事判决书》

王先生辩称,邢英某是邢某台的妹妹,当时是对方指定其向该账户还款。同时,他认为2010年12月前已偿还的2976万元未被法院查明,而4980万元本金实为利息、罚息滚入本金得来,并非真实欠款本金。

因对判决结果不服,王先生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河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引发冲突。王先生称,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邢某台一方先后三次组织社会人员前往兴阳矿业滋事,封堵大门、阻拦运输车辆。其中2017年7月最为严重,有二十余名社会人员到场,多名保安被打伤,一人嘴部被刺穿,另一人住院。报案后,多伦县警方到场处置。"因为邢某台多次组织人员破坏生产,我们最终只得停产。"

达成和解后又遭查封与刑拘

直到2021年12月,在廊坊中院主持下,双方进行协商。王先生提供的《执行笔录》中约定,在正常生产前提下,王先生首月还款20万元,此后每月还款15万元,待市场好转后可提高还款额。王先生开始按月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笔录》

然而,2022年1月,廊坊中院突然下达执行裁定,查封王先生名下价值1.5亿元的矿石、铁精粉等矿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