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娟在整个吵打过程中,对阿凯进行劝阻,并抱着阿凯,阿强四次要从门口出去,但阿凯堵着门不让其出去。经查,阿强重约58公斤,身高171厘米,较为瘦弱。阿凯重约103公斤,身高168厘米,较为健硕。
经鉴定,阿强高坠伤致多处骨折,评定为人身损害九级伤残。高坠伤致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后,评定为人身损害十级伤残。事后,阿强起诉阿娟和阿凯,索赔35万。
法院审理认为,阿强的内心产生了巨大恐惧,害怕生命遭到侵害,且出租房较为狭小,阿凯身体较为健硕,在没有其他逃生方式下,不得已从三楼跳下去,符合一个正常公民在遇到此种情形下的正常反应。
原告阿强面对被告的质证,没有采取缓和矛盾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回避的态度,对本次事故的引发,以及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有一定过错。
此外,在阿凯用刀威胁时,阿娟进行了劝阻,阿强在此期间可以采取报警等方式自救,其对因跳楼造成损失扩大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酌情由原告阿强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阿凯承担60%的责任,阿娟没有实施侵害原告的行为,还一直劝阻被告对原告实施侵害行为,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阿凯赔偿1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