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逆行被绊倒身亡 家属索赔顺行者60余万元被法院驳回(2)

2025-08-12 13:58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小张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姨摔倒?

本案中,事发地点为火车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姨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通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即乘坐火车,而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王姨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说明小张与王姨有一定的距离,王姨逆行而出,理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的情况,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小王作为陪同王姨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王姨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小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离开其控制,一直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

王姨转身至碰到小张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小张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既无法预见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3、4秒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避让行为,此时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姨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小张一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小张对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如下: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姨,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而非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旅客。

同时,陪同老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协助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身安全。

关注、保障公共场所安全是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