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更正姓名受理条件包括:
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者母姓或者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者其他扶养人姓的;
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收养或者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者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变更更正姓名需要这些材料:
以北京为例,在办理姓名变更申请时,要准备好户口本、监护人或本人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如果是离异夫妇未满18周岁子女变更姓名,还需要离异双方同意未满18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此外,如果是因为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则需要一份该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查档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管制、假释等)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材料准备好后,可以前往线下窗口办理,也可以在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