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灌醉强奸后投江自尽 3人获罪:手机备忘录里记下被胁迫经过

2024-12-19 13:35  头条

广东揭阳,两名男子密谋,约女子到烧烤摊喝酒,企图灌醉她,对她的人身进行侵犯,期间他们为了壮胆,又叫来了一名比较凶的男子,三人顺利得逞,女子不堪其辱,投江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三名男子松了一口气,不料女子在手机的备忘录里,记下了他们作案的过程,事后三名男子,一名被判无期徒刑,一名被判15年,另一名被判10年。

女子黄某在揭阳工作期间,认识了两名到当地打工的贵州男子,两人一个是02年的,一个是03年的。

2023年6月15日,万某和潘某约黄某到某村吃烧烤,或许是年龄小,不知道世事险恶,黄某没怎么推辞就答应了两人。

当天晚上,万某和潘某将黄某带到榕城区的村里烧烤摊喝酒,在此期间,万某和潘某密谋,说把黄某灌醉,然后与其发生关系。

三人吃饭喝酒期间,万某给同乡男子张某发信息,说有美女在外面一起喝酒,问张某来不来,随后张某赶到烧烤摊。

张某比万某和潘某要大几岁,他是1998年出生的人,曾因故意伤害罪获罪五年,万某在联系张某时,向张某透露了要与黄某发生关系的事情。

所以张某达到烧烤摊后,和万某和潘某一起轮流灌黄某酒,几人一直喝到凌晨三点过。

之后,万某、张某、潘某用两辆摩托车,将黄某载到揭东区某公寓,答应黄某不会碰她,将她哄骗到该公寓5楼一房间。

到了房间,万某、张某等人图穷匕见,黄某害怕,一直躲在房间厕所内不愿意出来。

张某看到,不顾黄某反对,将黄某从厕所拉出,然后强行与黄某发生了关系,接着他又示意万某、潘某继续。

在万某强行与黄某发生关系后,潘某因害怕等原因,没有对黄某下手。

一个多月后,黄某因不堪受辱,投江自杀身亡。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符合溺水死亡。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万某和张某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存在共同q  j黄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相互配合,两人属于共同犯罪,没有争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轮流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审理后,以万某和张某实施二人以上轮流发生关系,并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判处张某无期徒刑,万某有期徒刑15年。

潘某的行为应该怎么算?他没有和黄某发生关系,也要判刑吗?

首先,在主观上,参与轮 j者存在共同q j的故意,这种故意可能是有预谋的,也可能是临时起意的,甚至可能在轮 j之前或者过程之中并未存在明示的语言交流,但在心理上存在着相互的默契。

在客观上,表现为相互协作,轮流或者同时对同一名女子实施q j行为。

其次,万某和潘某将黄某带到烧烤摊喝酒时,有过密谋,说要把黄某灌醉,然后与其发生关系。

这说明万某和潘某主观上有轮 j黄某的故意,心理上也存在着相互的默契。

在客观上,潘某和万某、张某一起灌黄某酒,将黄某带到公寓,他和万某、张某进行了相互协作,而且张某将黄某从厕所拉出来的时候,潘某也没有阻止张某。

所以,潘某和万某、张某是共犯关系,至于潘某因为害怕等原因没有和黄某发生关系,以及案件定性一事。

有观点认为,对三人以轮奸的故意实施轮奸的行为,其中一人未得逞,对于得逞者应认定为轮 j,对于未得逞者不能认定为轮 j,对于未得逞者按照q j处罚(3-10年有期徒刑)。

也有观点认为,只要两名以上男子具有轮 j的故意,即便其中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仍然应该认定为轮j。

理论上虽然存在上述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则几乎形成了一致共识。

即二人以上参与轮 j,即便其中一人出现未得逞的特殊情形,对于未得逞者在犯罪情节上依然定性为轮 j。

所以法院没有采纳潘某说的,他只是消极地跟随张某及万某,敬4杯酒也没有对后续q j起到帮助作用,而是认定潘某是共犯,判了潘某有期徒刑十年。

最后,或许潘某本人觉得很冤枉,他都没有和黄某发生关系,怎么也要判十年?

其实潘某一点也不冤,他明知张某和万某要强 j黄某,还参与灌酒,吃完饭还跟着一起去公寓,他虽然没"参与"强j,但全程在现场帮助,所以他属于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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