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家暴就是"动手打人"。但事实上,家暴的范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广。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 2025 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确地告诉我们:没有直接的身体暴力,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那些家庭中容易被忽略、却同样伤害深重的"非直接暴力行为"。
一、精神虐待:持续凌辱、贬损人格

在一些案例中,施暴者并没有直接殴打对方,而是采取"动动嘴"的方式施暴,比如说:长期用言语侮辱、贬低人格、持续谩骂,导致对方心理崩溃,甚至走向自残、自杀。例如北京某知名高校学生因纠结女朋友的过往经历,长期高频次、持续性辱骂对方,甚至表达过"用流产换取心理平衡"等极端言论,最终导致女方出现割腕、服药自杀等情形。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男方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男方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在女方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男方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女方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女方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当然,这并不是说只有伴侣或配偶对自己精神虐待,到了自己想要自残、自杀的地步,对方才算是犯罪。只要他人长期通过言语暴力、精神暴力等行为对自己的心理或身体造成了压力或影响,我们都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二、以自残相威胁,制造恐惧
这也是家庭暴力中较为常见的"软刀子"之一。有些人会通过"伤害自己"来威胁、控制对方。比如在争吵时拿刀自残,或扬言自杀,让对方因恐惧而屈从。
"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丈夫在争执中拿菜刀自残,妻子在阻止过程中受伤。法院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在此类案件中,施暴方虽然没有伤害他人,但还是建议大家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针对他人的自残行为,可以在确保自身安全后,通过报警等方式处理。
三、暴力管教,伤害未成年子女
有些父母认为"打孩子是教育",但经常性、过度的体罚、责骂,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中,父亲多次用拖鞋、皮带抽打女儿,日常对女儿存在体罚式教育,导致孩子身体受伤、心理抑郁。孩子的母亲李某发现后,以庞某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心理抑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法院认为庞某的行为性质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显属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认定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并依法判决女儿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对孩子的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言传身教,体罚式教育并不可取。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孩子的抚养人对孩子进行体罚式教育,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在取证的基础上主张变更抚养权。
如果遭遇这些"非直接家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展开维权:
首先,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有责任出警制止,并可出具《告诫书》,作为家暴证据。公安机关的介入虽然未必能立刻解决根本问题,但至少可以为当下的局面按下暂停键,为自己争取更多机会和可能。
其次,及时保存证据。相关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报警回执、妇联或居委会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自己或孩子的安全受到威胁,我们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通常能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但是,拥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意味着绝对安全,如果对方品行恶劣、伺机报复,可能会存在制止不及时的情况,我们自己还是要注意。
第四,寻求多方帮助。我们可以向妇联、居委会、反家暴社会组织、法律援助等求助,也可向法院申请心理辅导、临时庇护等支持。

家庭暴力,不止是"动手"才算。只要是通过暴力或控制手段,侵害他人身心权益的行为,都是家暴。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认清家暴的本质,学会识别、拒绝并勇敢求助。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经历类似困境,不要怕,法律是你最坚实的后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