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女方流产后分手判返40%彩礼

2025-12-15 11:33  头条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当事人李先生与王女士虽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超过一年,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破裂,李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30万元。

王女士辩称,30万元中部分款项系共同生活开支及赠予,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王女士曾怀孕流产,存在实质性婚姻生活状态。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李先生以未登记为由主张全额返还彩礼,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法院查明,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女方流产事实及农村习俗等因素均需纳入判断。最终,法院酌定王女士返还彩礼总额的40%,即12万元。对于剩余款项,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