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妻子惠某的打赏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他主张,主播"小海"通过发送暧昧信息、发送私密照片等方式,与惠某确立不正当关系,诱导惠某大额打赏,违反相关行业规范;平台作为运营方,未尽到监管义务,允许"小海"使用他人实名账号直播,为诱导打赏提供便利,应与"小海"共同返还打赏及转账款项。
江某将"小海"及该直播平台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惠某的打赏及赠予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54万余元。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直播具有开放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特点,主播通过提供表演服务吸引用户,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打赏。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注册平台账号、签订服务协议,充值虚拟货币并打赏主播,其打赏行为并非单纯赠予,而是基于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和主播的表演,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
关于江某主张"小海"诱导打赏、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意见,法院指出,江某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照片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小海"与惠某仅在线上沟通,未线下见面、未添加其他社交软件,无法证实存在诱导打赏或不正当关系。关于惠某向"小海"的转账,因无法明确款项用途,且无证据证明系"小海"要求,江某诉请返还该部分款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惠某的打赏及转账行为属于有效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驳回了原告江某要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由主播及平台返还54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