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真的是很惨痛!江苏苏州,一男子大学毕业之后,被女友报警称强奸获刑3年,出狱复合又同居在一起了,不料却在一次争吵,男方动起手来,直接扼住对方的脖子,导致女方身亡!目前司法机关已介入调查,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网友纷纷留言:强奸判的草率,复合更是奇葩!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称,2022年7月,同为大学生的刘某与晶晶,在暑期见面同住。期间晶晶报警指控在生理期时遭到刘某强奸。
据刘某母亲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刘某被羁押期间,晶晶曾表达爱意并称不希望刘某坐牢。之后,一审刘某以强奸罪获刑三年。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2025年7月13日,刘某刑满释放,不久后便与晶晶复合。没想到3个月后又因争吵酿出悲剧。
2025年10月15日,男子刘某与女友晶晶在江苏昆山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争执过程中,刘某掐住晶晶颈部,致其窒息身亡。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刘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另外,据家属表示,事发后,刘某第一时间联系她,说做了错事,要求报警,还称争吵的导火索是晶晶提起"之前的事情",刺激到情绪激动的他。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为什么女方都不愿意男方坐牢,法院还一定要判3年?
不少网友猜测:估计就是个小仙女,屈男友坐三年牢,出来复合,估计又拿强奸威胁,男的新仇旧恨就下了死手!
可能这男的以为这次又要被告强奸,还得进去蹲监狱,反正也要蹲监狱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杀人了
也有不少网友强调:两个人都是情绪极其不稳定!碰到一起要么死要么活!坐牢三年也没能改变性格上的致命缺陷!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被害人谅解≠免罪,强奸罪认定不受事后态度影响!
首先,大家都知道,强奸罪的核心是侵犯女性性自主决定权,认定关键在于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而非事后关系变化或谅解态度。
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一旦既遂,就已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被害人的谅解仅能作为量刑参考,不能否定犯罪事实本身。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陈旧解释被废止,明确了事后自愿不能回溯否定初次行为的犯罪性质。
本案中,很多网友疑惑,晶晶都表达了爱意、不希望刘某坐牢,法院为何仍坚持判刑?这其实混淆了"被害人谅解"和"犯罪成立"的法律边界。
实际上,法院结合晶晶报案陈述、相关证据认定强奸事实成立,即便她后续求情,也仅能在量刑时考量,无法改变定罪结果,这正是法律对女性性自主权的刚性保护。

第二,激情杀人仍属故意杀人,情绪失控不是免责理由!
首先,要明确,我国刑法中并无"激情杀人罪"这一罪名,此类行为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同时,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激情杀人"若符合被害人有过错、手段不特别残忍、事后有自首悔罪等情节,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但绝非免责理由。
本案中,刘某称杀人是因晶晶提及"之前的事情"刺激导致情绪激动,不少人觉得这属于"激情杀人",是否能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刘某掐颈致他人窒息身亡,即便有情绪刺激因素,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续需结合其自首、犯罪动机等情节综合量刑,但死刑、无期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是大概率结果。
第三,刑事判决的终局性,不因事后复合而改变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生效刑事判决仅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更改,且需满足"有新证据证明原判错误""证据不确实充分"等严格条件 。
本案中,相关判决公布之后,网友热议"既然复合了,之前的强奸判决是不是太草率",这涉及刑事判决的终局性原则。
其实,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本案中刘某一审获刑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晶晶事后复合的行为,并不属于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更不能推翻已认定的强奸事实。
这也警示我们:刑事犯罪的认定基于行为发生时的客观事实,不会因事后关系修复而消解,任何试图以私人关系改变司法裁判的想法都不现实。
最后,这起悲剧是情绪失控与法律意识淡薄共同酿成的苦果:刘某未能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晶晶忽视了人身安全风险,最终让一段纠缠的关系走向毁灭。法律既保护公民的性自主决定权,也严惩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两条红线不容触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