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不明液体灼伤屁股,经查该液体是“洁地灵”杀菌清洁剂,女子已做植皮手术

2024-09-25 11:44  头条

福建厦门,一女子乘坐公交车出行时,刚坐下去不久就发现臀部有灼伤感。事后女子才得知,原来座位上有不明液体。目前,女子已经报警并在医院做了植皮手术。而不明液体的来源也已查实是一名乘客将一瓶清洁剂无意识倒在座位上的。

近日,陈女士(化名)乘坐公交车出行时,发现车厢内有一个空位置后,看都没看就坐了下去。

可谁曾想,陈女士坐下去不久后,却发现臀部有一股灼伤的感觉,且越来越严重。

事后陈女士才得知,座位上有不明液体,而这些不明液体来自于名叫"洁地灵"的杀菌清洁剂。

陈女士被灼伤后立即报警并到医院就诊。

目前,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不明液体是一名乘客出行时,无意识的洒在座位上的。

也就是说,这位乘客自己都不知道,其带上车的杀菌清洁剂倒在了车厢的座位上。

据了解,这款杀菌清洁剂主要成分是氢氧化钠、次氯酸钠、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水等,具有强腐蚀性,是绝对不能和人身的皮肤直接接触的。

目前,陈女士已在医院做了植皮手术手术,恢复情况良好。公交车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会有专人处理。相关医院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

1、网友评论称:"陈女士坐下去之前,都不看一下?"、"车厢那么多人,没有人坐那个位置,就肯定有原因的!"、"公交车公司没有责任么?"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

首先,虽然乘客不是故意将清洁剂倒在座位上的,但其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这款清洁剂是绝对不能与人身皮肤有接触的。即其主观上明知危害性的。因此,从法律上讲,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刑法第115条明确规定,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7年有期徒刑;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过失造成的,不构成重伤以上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一般不构成犯罪。

目前,该乘客已经到医院看望被灼伤的陈女士。从该乘客还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执措施来判断,陈女士身体所受损伤,大概率未达到重伤程度。

其次,有网友认为,公交车是明确规定不允许乘客带这种有强腐蚀性的液体上车的。公交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该网友的观点不仅有一定的道理,同时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即公交车公司对此有管理过失的义务,确实要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虽然公交车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责任,但直接侵权人是该乘客。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管理者、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即便公交车公司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再向该乘客追偿。

3、还网友认为,如果明知不允许带强腐蚀性的液体上车,乘客仍然为之。就要认定是故意的。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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