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单价要价33元!游客吐槽武汉大学共享电动车收费高(3)

2025-08-27 15:05  中国网湖北

工作人员口中的停止服务,是针对暑期的对外运营时间到期。"肯定是有正常的手续。"该工作人员回应。对游客反映的价格过高的问题,他直言,"这个是公司的事情,我们这边的所有程序都是校方同意,是正常操作。"

随后,记者就共享电动车的管理问题联系了武汉大学保卫部,保卫部的工作人员表示,共享电动车的管理不归他们负责,相关事宜由校方的交通部管理。随后,记者多次拨打交通部的电话,想要了解更多信息,但截止到发稿时,交通部的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为了了解共享电动车的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记者拨打了湖北省消费者投诉热线。接听电话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会对记者反映的情况进行登记,之后会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会给出回复。截止到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来自相关部门的回复。

律师:武大校内高价共享电动车或同时违反多项法规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匡俊强律师表示,武汉大学仅引进两家电单车企业,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游客有权向其上级机关即教育部反应情况;对于电单车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则可能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游客有权向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匡俊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相关处罚,价格法的第四十条提到,违背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