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陕西西安,54岁男子因患癌又没钱治疗,在车间内自缢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索赔66万余元,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男子无法报销,这才是死亡原因。双方协商无果后,男子家属将公司告上法院。可公司辩称,男子只是临时的派遣工,缴纳社保是派遣公司的事。法院判了!

他查出膀胱癌后,把补缴社保的希望全押在公司身上,一次次找过去,换来的却是一次次拒绝。他以为在这家厂子干了20多年,总该给个说法。可他万万没想到,自己最后被发现时,是在上班的车间角落里,绳子套在脖子上,旁边还堆着没运完的包装物。
王某从2000年4月开始就在这家公司干活,岗位是包装物转运。公司却坚称他2007年才入职,2024年2月又把他转到了劳务外包公司。岗位没变,干活的地方没变,人还是那个人。
后来他查出膀胱癌,还有高血压、乙肝。没有社保,看病全得自己掏钱。他找过公司,希望补缴,来回好几趟,没有结果。
2024年11月18日,有员工在液洗车间发现他的尸体。警方介入,排除刑案,确认是自缢。家属找公司要66万赔偿。理由很直接:王某没钱治癌,公司又不同意交社保,他走投无路才寻了短见。公司没及时发现异常,没尽到管理责任,让他在上班时间、车间里走到这一步,管理明显有问题。
公司不认可,拒绝赔偿。家属把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公司三点反驳。第一,没交社保是王某自己不愿意,他为了多拿工资主动放弃。第二,不交社保和自杀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事发前一天到当天,王某本来就不用上班,所以不能怪公司管理不当。
法院没被这套说辞带偏。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写得很清楚,不能用"员工自愿放弃"来抵消。可具体到社保问题,王某的劳动关系已经转到外包公司,公司成了实际用工单位,社保该由派遣公司缴。家属拿未缴社保直接向这家公司索赔,法院不支持。
更关键的是,王某是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自己选择轻生,不能把直接责任推到公司头上。公司不交社保和这个结果之间,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成立。
但事情没这么简单。公司不能因为劳务派遣就把责任全推干净。悲剧发生在工作时间、厂区车间,企业现场管理确实有疏漏,没有第一时间发现王某的自缢行为。这与他当天是否上班没关系--人在厂里,厂里就该有基本的管控。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加起来198723元,公司赔17372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补充得很直接:王某自杀跟没社保有一定关联。没有医保兜底,经济压力会陡增,心理负担会变重。公司既没关心员工的身体和心理,车间安全管理也不到位,确实存在过错。《民法典》写得很清楚,被侵权人自己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公司承担20%责任,合法合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干了20多年的老工人,人到中年查出癌症,没有医保,一分一分地自己扛。扛不住钱,也扛不住绝望。很多工厂喜欢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觉得签个第三方协议就能把所有责任全部推干净。这次法院把准则挑明了:签了外包合同,只要人还在你的车间里干活,现场管理和人员关怀的义务就跑不掉。
法院没有把公司判成全责,但也明确说了:别把工人当免责条款。这世上最让人心寒的,不是查出癌症,而是把大半辈子交给一个厂子,最后连一个"交社保"的承诺都等不到。永远别把劳动者当成可以随时甩掉的包袱,厂子的运转,靠的不是合同,是这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