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邀男生同住报警称被强奸 男生获刑2年9个月!

2025-12-22 17:13  头条

邀请到家=自愿发生关系?

17岁男孩获刑2年9个月,母亲喊冤:没暴力怎么算侵犯?

17岁女孩邀同龄男孩回家同住,约定分房睡却遭强行发生关系,事后报警维权,男孩一审获刑2年9个月。

丽丽与小董相识相恋,一次游玩后因父母不在家,丽丽出于好心邀请没地方住的小董回家暂住,明确提议"分房睡"。但小董误以为女孩是"矜持",将对方的拒绝视为"半推半就",坚持留在丽丽房间并强行发生了关系。

事后丽丽崩溃报警,小董被警方拘留。可小董的母亲始终无法接受:"是她主动邀请我儿子回家的,孤男寡女独处,青春期孩子发生点事很正常!"更让她觉得"冤枉"的是,儿子全程没动手,丽丽在小董被拘留后还发过"我想你了"的信息,"这明明是相互爱慕,怎么就成强奸了?"

首先必须明确纠正一个关键认知: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而非"是否使用暴力"!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手段",就包括利用对方误解、忽视对方明确拒绝、凭借双方力量悬殊让对方无法反抗等情形--丽丽已经明确提出"分房睡",这就是清晰的"拒绝信号",小董无视该拒绝强行发生关系,本质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