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患肾病综合征:医院被判担责10% 案件发回重审(4)

2025-09-20 14:38  澎湃新闻

2023年7月,广州越秀区法院对三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中山一院分别向青青、柏先生、刘女士赔偿38015.37元、10540.59元以及16844.73元。柏先生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越秀区法院指出,关于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意外的护理费用以及青青年满18周岁的护理监护费,因尚未进行伤残及护理等级鉴定,无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护理意见,无法确定相应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等情况,故法院对此不予调处,原告可待确定后另行主张。

柏先生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柏先生透露,一审判决后,因孩子需要治疗,经济困难,他们申请了先执行,获得了这5万多元的赔偿。

针对柏先生等三人起诉中山一院的三个案件,2024年2月,广州中院二审都维持了原判。

今年8月,广州中院作出再审裁定,将三个案件均发回重审

再审以鉴定结果不够明确将案件发回重审

不服二审判决,柏先生等三人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对于柏先生等三人起诉中山一院的三个案件,2024年11月,广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青青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指令广州中院再审。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25年3月,三个案件的再审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柏先生认为,中山一院的诊疗存在过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中山一院辩称,医院根据当时病情及医疗技术尽力排除能够排查的疾病,为其实施胚胎移植,帮助其实现生育愿望,不应被认定为医疗过错。相关鉴定认为告知不充分、不全面没有依据。此前的判决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已充分考虑到青青的利益。

柏先生透露,再审期间,广州中院曾组织过调解,广州中院表示愿意酌情赔偿十万、二十万,他觉得该赔偿过低,没有接受,认为医院至少需承担85%的责任。

广州中院再审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刘女士夫妇存在不良孕产史,且前期胚胎移植也均以失败告终,情况较为复杂,应当引起重视。《鉴定意见书》载明,"近年来的研究发现肾病综合征发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基础,如有些肾病综合征发病具有家族性表现,且绝大多数是同胞患病。"由此可知,刘女士夫妇再生胎儿与夭折男婴属同胞,患先天性(遗传性)肾病综合征的概率也较大。基于该可能性,中山一院是否应当考虑检查刘女士夫妇的遗传基因、染色体,当时又是否具备相应检测技术的问题,是查明中山一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关键。但《鉴定意见书》未作出相应评述。

再是,柏先生等人2021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刘女士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增加鉴定项目申请书》中也曾明确要求增加"刘女士的情况是否适合做第三代试管婴儿"的鉴定项目,申请书中指出"医方必须先检查柏先生、刘女士双方的遗传基因,再走辅殖生育的下面流程"。中山一院在刘女士夫妇疑似携带肾病综合征遗传基因的情况下,便对其实施辅助生殖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书》未对此予以明确。鉴定意见仍需进一步明确。

广州中院表示,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书》对中山一院是否应当先行检查刘女士夫妇的遗传基因和染色体,当时是否具备相应检测技术,以及在刘女士夫妇疑似携带肾病综合征遗传基因的情况下,便对其实施辅助生殖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未作回应,导致鉴定意见内容不够充分、结论不够明确。中山一院是否存在遗漏检查的过错,仍需通过补充、重新鉴定或进一步咨询鉴定机构得出更加完善的结论。故广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在重新认定中山一院的诊疗行为与青青等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再确定中山一院的承责比例、赔偿项目及各项损失金额。

2025年8月,广州中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将三个案件均发回广州越秀区法院重审。

柏先生表示,上述《鉴定意见书》是法院委托的,是合法有效的。此事已经拉锯数年,仍没有结果,如今三个案件均被发回重审,"又回到了起点",这对他们很不利,"耗不起"。这几年,为了给孩子治疗,他们已经花费几十万元。目前,他们已经回老家生活,生活困难,希望此事能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