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用期3天被辞退 店方拒付薪资 只给交通补助(2)

2025-08-11 10:08  华商网-华商报

从小陈手机显示的其与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可见,她在进店前曾与公司人员谈及入职后的工资发放标准。

对此,该女装店店长谢女士8月8日下午表示,情况并非如小陈所说。该店并非不让员工中午吃午饭、休息,也不会因此而解雇、辞退员工,小陈的离开系不遵守店内规定所致。谢女士称,在其进店的三天时间里,小陈每日中午就餐时间达1小时20分钟左右,且在店内库房待的时间过长,平均私人时间每日达五六个小时,并有监控证明。至于工资,她认为,由于小陈只是试工,并非转正员工,故不能按公司正式员工支付报酬。

记者与该女装店所属公司人事负责人丹丹(音)取得联系,她称,该公司在招聘平台发布了信息招人,但双方还需要相互进一步了解,看应聘者是否适应公司的经营理念,双方能否长久合作,如与品牌不搭,那就说明不合适,也就不会进入试用期;鉴于小陈在店内上班来往通勤较远,才决定给其每日30元的交通补助。

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法律上只要实际用工即构成劳动关系,就必须支付报酬。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当事人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即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可能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