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中国法律能帮邓紫棋“抢回孩子”?律师:著作权法成邓紫棋救星(2)

2025-06-19 16:31  澎湃新闻

为什么我国法律要规定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呢?我国的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还要保护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创新,避免知识、艺术成果被垄断、被搁置,努力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允许翻唱,能激发音乐产业创新活力,因为翻唱是音乐产业的重要创作形式之一。歌都是常唱常新,才能焕发艺术生命力,吸引年轻听众。比如,一首《月亮代表我的心》就有邓丽君、王菲、方大同等不同版本的演绎。相反,如果不允许翻唱,看似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其实可能会妨碍传播。在现代唱片工业之下,很多作品的版权被掌握在大公司的手里面,如果不允许翻唱的话,那么很多作品可能被雪藏,无法得到利用。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唱者以翻唱自己早期作品的方式,试图突破原经纪公司的版权壁垒。"自己翻唱自己",看似荒谬,却是现代艺术工业和版权制度之下的无奈。

我国《著作权法》的精神实质是更倾向保护创作、创新;允许翻唱,因为翻唱过程中会对原作品产生新的智慧创造,形成了新的版权,这其实是在鼓励创新。

歌曲的著作权结构,世界各国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的"作者权体系";一是英美法系国家、地区(比如中国香港地区)的"版权法体系"。前者更强调保护作者的权利,也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比较高;后者更多强调物的权利,以"作品利用"为核心,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高。

总之,我国内地著作权法律更倾向保护原创作者、二创作者;而我国香港地区的版权规则更强调对工业化著作产品的保护,把录音歌曲本身作为一项"独立作品"来保护。于是,在香港地区的规则之下,邓紫棋的歌曲作为工业化产品,版权归于经纪公司,而不是原创作者。所以,邓紫棋很欣慰能找到熟悉内地著作权的专家,通过"法定许可"制度"抢回了孩子",很诚挚地感谢中国法律。

不过,双方争议还没有终止,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法定许可"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不能影响妨碍原著作权人的权益,所以蜂鸟公司也据此要求下架邓紫棋的"重录版"。

其实,不必把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纠纷概括为"资本剥削压榨艺人",经纪公司培养艺人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也有权取得收益。只是我国香港地区的版权规则更强调保护"作品使用"的权益,而内地的《著作权法》更强调保护作者的权益,邓紫棋正努力充分利用这方面的法律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