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在赵宁长达尽1个月的沟通中,然后还有媒体的压力,保险公司承诺退还9.5万,并说这是目前最多能退的。而赵宁表示,当初承诺的利息她不要了,她现在只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她的本金10.8万元,一分不能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保险公司出示的那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合同不是赵宁签署的,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2、假设赵宁所言属实,购买时保险公司说,满10年本金利息全退,结果合同又说被保人65岁才能退。那么,保险公司这种行为,构成诈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假设保险公司不退还本金,赵宁可以走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险公司这种行为,就是虚假宣传。
3、专业律师提醒:投保人在选择缴纳保险时,应当谨慎选择,而且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求业务员给予解释,如果解释不通,可以在保险合同的附件中予以说明。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辞,不能只听信其言,更要看保险合同如何约定,如果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虚假承诺,承诺的内容并没有体现在合同中,那便属于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