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住卖家房子一年还狡辩?法院判了:水电费超200元,赔1.2万!(2)

2026-05-06 10:17  樟树市人民法院

王丽和李军认为,杜娟擅自入住涉案房屋,侵犯了自己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遂将杜娟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杜娟按照涉案房屋的市场出租价格支付一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7.2万元及水费、电费、燃气费3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杜娟辩称,自己多次出入该房屋是为了出售,而不是为了居住。其他中介公司的人员也有涉案房屋的钥匙。有时与客户沟通太晚,会跟李军打招呼后在房屋内过夜,但总共不到10次,并且已经向李军支付过数月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涉案房屋在委托出售期间本就空置,并未产生租金损失,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王丽和李军的全部诉请。

法院:被告不当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需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杜娟虽经李军授权出售房屋,但不等于李军授权她入住使用房屋。即使李军同意杜娟可偶尔在房屋中临时过夜,也仅限于其带客户看房过晚的特殊情形。

虽然王丽、李军以及其他中介人员也有房屋钥匙,但王丽和李军不住在涉案房屋内,带客户看房时通常不会产生燃气费,而涉案房屋在2024年3月、5月、11月、12月及2025年3月累计产生燃气费100元。结合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水费、电费支出224.4元,可见杜娟所称在该房屋内过夜不超过10次的说法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