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车内强奸,车会被没收吗?

2024-09-17 10:51  头条

胡某是一年轻男子,与妻子结婚一年多了,还没有生孩子。胡某的妻子有一个关系很好的闺蜜,经常到胡某家里来一起玩。

这个闺蜜人长得也漂亮,久而久之,胡某与妻子的闺蜜也熟悉起来了,胡某对闺蜜渐渐有了不同寻常的想法。

男子车内强奸妻子闺蜜,后车辆被判没收

这天晚上,胡某与妻子开着自家的私家车到酒吧玩,到了酒吧,妻子便想叫闺蜜一起玩,于是叫胡某开车去接闺蜜。胡某马上就去了,接到闺蜜,一路上说说笑笑,很快就到了酒吧的地下停车场。


胡某找了个黑暗的角落把车子停好,两眼深情地望着闺蜜,说自己很喜欢闺蜜。胡某松开安全带,从驾驶位窜到副驾驶位,压在闺蜜身上,放倒座位,就用嘴亲了上去,闺蜜不停躲避,叫胡某不要这样做。

但胡某管不住自己的欲望,用手在闺蜜的身体上来回摸,把自己的裤子脱了,又动手把闺蜜的被子也脱了,闺蜜用手拉裤子,表示强烈反抗,叫胡某住手,否则要告诉胡某的妻子要让他们离婚。

胡某费了半天劲,出了一身汗,但是听到闺蜜说要告诉自己的妻子,胡某怕妻子提出离婚,还是主动停止了强奸行为,回到驾驶座,把裤子穿好,让闺蜜出了车门。


闺蜜到酒吧找到胡某的妻子,把刚才胡某意欲强奸自己一事告之,谁料,胡某的妻子却一个劲地维护起自己的丈夫,想要闺蜜就这样算了。闺蜜气不过,报警了。

胡某经警察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后经法院判决,胡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决胡某的汽车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胡某对于判决没收汽车不服,故上诉至二审法院,提出汽车是家庭财产,不是犯罪工具,不应予以没收。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汽车不是犯罪工具,应当发还给胡某。


男人婚后管住自己的欲望,既是对妻子的爱,更是自爱自重,只有理性地对待身边每一个异性,呵护自己的妻子,才能拥有幸福的家庭和人生。

一、胡某的汽车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是否要被法院没收?

胡某的汽车是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购买,虽然行驶证上只写了胡某一个人的姓名,但是由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汽车的所有权归夫妻二人共有。

胡某答应妻子的要求,驾驶汽车去接闺蜜,由此可见,胡某使用这辆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接闺蜜,而不是为了强奸闺蜜,汽车是作为一个交通工具被胡某所使用。


胡某驾驶汽车接到闺蜜后,在独处期间,对闺蜜产生非分之想,试图在车内强奸闺蜜。此时,胡某强奸闺蜜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并不必然需要依赖汽车来实现。

也就是说,胡某可以在车内强奸闺蜜,也可以在车外强奸闺蜜,汽车此时并非必不可少的发生实质性作用的犯罪工具,而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辅助工具,如果没有汽车,胡某也可以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

因此,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汽车只是给胡某作为代步的交通工具,而不是胡某为了强奸而准备的犯罪工具,从法律上而言,汽车是合法的家庭共同财产,不应没收。


一审法院判决汽车为犯罪工具,忽略了胡某使用汽车的目的和汽车在胡某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判决没收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汽车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到胡某使用汽车的目的,以及汽车在胡某的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汽车并非犯罪工具,不应当没收,而是发还给胡某,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二、法院对于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是否合适?胡某在犯罪过程中成立中止还是未遂?

有不少网友质疑法院对胡某的量刑存在轻判的问题,认为强奸罪不管怎么判都不应该只有十个月的刑罚。


根据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身体安全和性自主权的犯罪,量刑起点就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胡某只判了十个月呢?

因为本案中胡某是自首的,胡某在闺蜜报警后,并没有选择逃跑,逃避警方的调查,而是在接到警察的电话后,就主动去了公安局投案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同一个量刑档次内从轻。减轻处罚,是指减低了一个量刑档次,在下一个量刑档次内处罚。法律规定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胡某由于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同时胡某具有犯罪中止的量刑情节。犯罪中止其实就是犯罪者主动放弃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因此出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若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免除处罚;若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其处罚。

胡某对闺蜜实施强奸,虽然在车内空间有限,但胡某仍然是可以强硬地实施强奸行为的,但是胡某主动放弃了强奸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法院依法应当对胡某减轻处罚。

有网友认为,胡某是成立犯罪未遂。但其实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上,例如犯罪分子客观上可以继续犯罪,但犯罪分子出于主动放弃而停止了继续犯罪,则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是犯罪分子客观上可以继续犯罪,主观上也积极追求继续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其他外在因素导致其无法完成犯罪行为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除此之外,胡某还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们作为成年人,由其是在结婚后,要对爱人、对自己、对家庭负责,要理性地控制住各种欲望和诱惑,才能拥有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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