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司法解释中,扩展了对申请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相关案例
案例1
小周与罗老太系婆媳关系。小周诉称,其婚后多次遭受罗老太辱骂、殴打,出于尊重老人考虑一直隐忍退让,但是罗老太变本加厉,万般无奈之下,小周向斗门法院提供报警回执、受伤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斗门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向小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罗老太对小周实施殴打行为,禁止罗老太恶意靠近接触或者以威胁、散布个人隐私、恐吓、辱骂、捏造不实等方式对小周实施精神暴力,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案例2
男子周某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周某称:他与被申请人魏某是女婿与岳母关系,魏某对他与其女儿吴某的婚姻一直不予认可,为此故意制造家庭矛盾。吴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准许。之后,魏某多次到周某单位无故吵闹,散播谣言,诽谤周某,还多次到周某女儿补习学校公开诋毁、辱骂周某。此外,魏某于2020年7月4日携多名陌生妇女到周某住处纠缠、殴打周某。
荔湾区法院审查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魏某骚扰、接触申请人周某。
家庭暴力并非只存在于夫妻之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是家庭暴力。
所以,共同生活的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父母与孩子之间也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
家庭暴力不是小事,在遭遇或者身边的朋友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对家庭暴力说不!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紧急情况拨打110报警!
家暴不是小事情
寻求帮助是一定
相亲相亲是家庭
反对家暴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