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云南曲靖,14岁男生深夜送同班女同学回家,途中产生了歪心思,欲强行跟女同学发生关系。女同学大声呼叫后,男生担心罪行暴露,竟然将女同学杀害。事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将男生公诉至法院,该案即将开庭审理。

据悉,方先生和妻子平常都在外地打工,他的女儿小方乖巧懂事,独自在家生活和上学。由于两边的老人都距离方先生他们家不远,平时会照顾下小方。其实,案发时,男生蒋某是14岁,小方是15岁,按照年纪来说,本不应该是同学,但小方曾经因病休学一年,就跟蒋某不仅是同一年级,还是同班同学。
事发当晚,也就是2025年7月6日,小方受邀到女同学的亲戚家玩,当时在场的还有几名同学,里面就有蒋某。大约是晚上11点30分的时候,小方和那名女同学要回家,蒋某跟小方她们一个村,便自告奋勇要护送她们。将那名女同学送到家后,蒋某就继续送小方回家。
晚上11点53分左右,单独送小方回家途中,蒋某产生强行跟小方发生关系的想法。第二天零点左右,蒋某、小方走在路边时,蒋某突然从小方身后勒住小方的脖子。小方难以承受蒋某的暴力,身体瘫软下来。蒋某见状,立即将小方平放到地上。在这期间,蒋某甚至还拿出手机拍摄了照片。
不多时,小方便大声呼叫。毕竟是在村里的路边,蒋某担心附近的村民听见小方的呼叫,便直接用双手捂住了小方的口部。没有听到声音后,蒋某便松开了双手。但小方随后仍然大声呼救,蒋某担心自己的所作所为暴露,直接用双手掐住小方的脖子,直至小方没有反应才松手。行凶后,小方还被蒋某拖行了一段距离,最终选择将小方扔在路边。
凌晨1点左右,有人发现小方的尸体,随即报警。凌晨3点多,方先生接到警方的电话,得知了自己女儿遇害的噩耗。事后经鉴定,小方系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25年7月7日中午,蒋某在他家中被抓获归案。2025年11月28日,检方以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1.蒋某为何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强奸罪一罪我们知道,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放任或追求他人死亡的主观想法而实施放任或追求他人死亡的行为的罪行。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出于跟小方发生关系的目的,蒋某对小方实施了暴力手段。到这个阶段,蒋某涉嫌构成的是强奸罪。这个阶段之后,面对小方大声呼叫的情况,蒋某的主观心态发生了变化,不再是跟小方发生关系,而是担心自己的罪行暴露。出于这个目的,蒋某掐住小方的脖子,致使小方窒息而亡。这个阶段,蒋某涉嫌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
总体来说,蒋某对小方虽然一直在实施暴力手段,但其犯意并不是只有一个,中间有两个犯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蒋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罪。
在蒋某涉嫌构成该两罪的情况下,由于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年满14周岁,又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蒋某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即便蒋某是未成年人,在前述两罪被法院认定下来的情况下,其刑罚不会轻首先,从本案一审法院系曲靖中院来看,蒋某的刑罚便可能在无期徒刑以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其次,从我国《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规定的法定刑上及小方死亡的后果来看,蒋某就应该被严惩。但蒋某毕竟是未成年人,其不会被适用死刑的。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最后,本案的发生值得广大家长们警惕,对于孩子的安全教育和守法教育,不能懈怠,需要持续让孩子们懂得保护自己、尊重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