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签署《波茨坦公告》,表达盟国"对日本全面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的决心,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否则"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而日本之本土亦终必全部残毁"。公告提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公告坚持援引《开罗宣言》的条款,重申剥夺日本掠夺的领土、解除其武装、制裁战犯、实行占领等打击军国主义的措施。苏联8月8日对日宣战后,声明加入公告。8月15日,日本天皇在向全国广播的诏书中表示接受四国的联合公告,即《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宣告无条件投降,全面承认并履行《波茨坦公告》条款,无条件将其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
总之,上述三个重要文件在内容上形成完整的法律和法理链条,明确了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事实和战败国地位,宣告了对日本军国主义进行惩罚的具体措施,共同构成二战后重建东亚秩序和世界秩序的国际法准则。
惩处战犯的国际司法先例
发动侵略战争的罪犯必须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家的共识。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总司令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5月到1948年11月期间,由中、苏、美、英、法等11个国家的法官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法规罪、违反人道罪的日本甲级战犯,判处7人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
但与同时期针对纳粹德国的纽伦堡审判相比,东京审判对日本侵略罪行的清算不够彻底,相当数量的战犯逃脱惩罚,日军实施的细菌战、细菌活体实验、化学武器战等暴行未被纳入。
作为二战后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标志性实践,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起开创了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对于惩办战争罪犯、铲除军国主义残余、抚慰战争受难者具有重要的法理和历史意义。两场审判拓展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原则,在司法程序性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具备充分的法理基础,其合法性根基在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范式,为推动战后国际刑事司法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