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留下300万巨额债务 儿子不认账 法院判了!(3)

2025-05-20 10:56  头条

根据《民法典》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最终,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小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管理老王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原告老刘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父债子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

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父债子还"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但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

总之,"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这其实彰显的是一种诚信理念,在法律上并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