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女子提离婚7天后被丈夫残忍杀害, 案发前他曾密集搜索杀人及如何脱责等内容

2025-08-25 09:06  头条

一位26岁的女性,在提出离婚7天后,被丈夫捅了136刀后惨死。

2024年3月8日中午,受害人在广东佛山的公司门口被丈夫杨晓东发现,随即被强掳至东莞,两人在车上因离婚问题爆发激烈争吵、打斗。

当她挣脱下车时,其夫先是捡起砖头猛击她头部,随后驾车三次撞击她,见她受伤后拼命逃到一间板房,他尾随进入后,用水果刀朝着她颈部、胸腹部和四肢疯狂捅刺,致使其当场死亡。

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女方家人在她被害次日,打开凶手的电脑,看到搜索记录时,整个人都是颤抖的:案发前一天他曾在网上检索"如何杀人"、"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刀插心脏死亡多长时间"等词条。

然而,他杀人却不用偿命:现在一审判决结果,他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受害者家属民事损失73382元。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法院做出这一判决的依据是:

东莞中院指出,杨某东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本应处极刑。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死刑。

这里说得明白,他"本应"判处死刑,从轻发落主要是出于三点考虑:一是"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二是他有精神病;三是他"认罪态度较好"。

所谓"认罪态度较好"是对法庭供认不讳而言,并不是对受害者:在杀妻之后,凶手从未表达任何悔意,更未向被害者及其家人道歉,可想而知,在被害者家人心目中,他的态度是极差的。

凶手在法庭的自辩是:他确实有过杀妻的念头,也搜索过相关问题,但"搜索后又打消了念头"。他不知道为何会冒出杀妻的念头,只是当他"劝说"妻子不要离婚而她态度异常坚决时,他"受到刺激才殴打"了她,也不知道为何会开车再三撞击她,说自己抑郁症病发,"整个人都是懵的"。

是不是这样,只有他本人知道,但专业鉴定他确实患有抑郁症,只是他此前从未就医,因而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他在入狱之后倒是有可能人生中第一次有望接受精神病的专业治疗,还因祸得福了。

"认罪态度"和"精神病",这几乎也是现在杀人凶手在法庭上脱罪的常见理由了,更耐寻味倒是"婚姻家庭矛盾"这一点:难道当杀人缘由是家庭纠纷时,就可以不用偿命?

受害者的亲友们显然无法接受这一判决结果,因为他们心目中的"正义"与其说是根据抽象的法律条文,不如说是基于对受害者情感而衍生出来的同态复仇愤慨:她是那么好的一个人,死得却那么惨,那就必须给凶手最严厉的惩处,才算扯平。

司法系统那么判,当然有其理由,所谓"令人同情的案由制造恶法",法律不可能因为特别同情某个受害者而给予特殊救济,然而正如法律学者苏力在《法律与文学》中指出的," 即使今天,司法制度的基础动力就是人们的复仇本能:如果受害人或其亲人没有复仇意识,司法审判就很难启动。"

一位在法院工作多年的朋友说,这是他经常要面临的痛苦局面:自己内心再怎么同情,判决时只能按法条和规则来。不仅专业精神如此要求,纪律也越来越严格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结果就是"照章办事"最安全。问题是,那样的结果,与其说是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倒不如说更小心翼翼不要侵夺了嫌疑人的法定权利。

但为什么"家庭矛盾"的案由,就能从轻发落?那正可见当下的法律体系在有意无意中,把家庭视为社会基本单位,在其内部产生的纷争,司法系统采取的是一种不情愿介入的姿态,它注重维护的不是个人权利,而是这个社会基本单位的和谐稳定。事实上,这是中国社会的老传统。

正是这一点,为家暴提供了庇护所,因为那与父权制的原则是一体的:家长作为家庭的支配者,只要能维持内部稳定,实际上就获得了对家庭成员的生杀大权。

当然,肯定会有人说,像杨晓东这样残暴的凶犯也是极少数;那我们不妨仔细审视一下,对父权制而言,他的行为算很过分吗?

这对夫妻自2021年5月成婚后,就经常发生争吵,主要原因是杨晓东的控制欲极强,管得很严,妻子不管到哪里都要汇报,连她和朋友见面,他竟然都要跟着去。一旦找不到,就疯狂打电话找她。当她受不了提离婚时,他就威胁要杀她、乃至杀她全家--实际上,当初结婚时,他也曾威胁说不跟他领证结婚就杀她全家。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这种窒息的控制欲其实是一种原始的本能:婴儿想要完全占有母体,具有极强的分离焦虑,并不惜采用最极端的暴力手段达成占有的目的。这种人的精神问题与其说是抑郁症,倒不如是全能自恋。

问题在于:在中国家庭里,这种对妻子的全面控制和吞没,实际上是得到默许的,几乎是丈夫的基本权利,有时甚至还被美化为是"爱"--尽管事实上是一种病态的"共生绞杀"。当全社会都默认维护家庭的完整高于个人权利时,一个女性一旦进入婚姻,其呼救声很难被人听见。

为什么杨晓东对自己的罪行毫无悔意?根本原因恐怕在于:妻子在他眼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是他的所有物--根据定义,所有权就意味着所有者有权将之毁坏,就像我自己的杯子有权摔碎,而不用担心赔偿问题。

同样是家庭矛盾,为什么很少有妻子家暴丈夫乃至杀夫的?除了体力不敌之外,我想很大一个原因也在这里:家庭制度让社会普遍认为,妻子是丈夫的所有物,而不是相反。女性的控制欲和攻击性往往出现在对待子女上:孩子才是她的所有物,虽然常常仍然更多被看作是男性家长的所有物。

如果法律不能充分保护个人权利,那么维护家庭完整的倾向就还可能让无数人付出代价:在家庭这个看似最亲密关系的组织内部,存在着无数权力博弈和物化思维,而代价永远都会由那些弱势的成员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