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老人生前立下一份特殊遗嘱,把70%的现金留给同居女友,死后丧葬费、工资补贴全归女友。只给女儿留30%的份额,老人去世后,女儿反手把父亲女友告上法院,认为遗嘱无效,要求重新分配,别说,女儿这一告,还真分到不少钱。
老罗年纪大了,担心自己走后,身边两个最重要的女人因为分割财产闹矛盾,他就琢磨着要立个遗嘱。老罗立了一份挺特别的遗嘱,是打印和手写结合的填空式的那种,遗嘱里写明:他生前留下的现金70%给同居女友苏某某,而那30%留给女儿罗某。
而且,老罗还特意说明,他死了之后的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女友。老罗是真的放心不下女友苏某某,两人是在2010年左右同居在一起的,不过,两人没有领证结婚,就这么一直住在一起生活了十多年。
他觉得苏某某一个女人跟了自己十多年,自己年纪大了,怎么也得给她留点保障,而女儿还年轻就少分点,她还可以再赚。2024年11月,老罗永远的离开了人世间,可他不知道,这份遗嘱却还是引起了女儿和女友的纷争。
老罗一走,麻烦就来了,女儿罗某看到父亲留下的遗嘱,心里那叫一个不是滋味儿,她觉得遗嘱有问题,不能这么分。于是,罗某将苏某某告上法院,认为遗嘱无效,要求重新分配父亲遗产。
老罗留下的遗产有:存款:12万元。社 会 保 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其中包括:丧葬费8028元、抚恤金43787.68元、个人账户2582.66元。
罗某的想法很简单,她觉得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女儿,有权继承其遗产,而苏某某没有和父亲登记结婚,只算同居女友,不该把遗产都给她。罗某认为,这份遗嘱大部分是打印的,只有名字和比例是手写的,根本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规范,应该算无效!
但苏某某反对,遗嘱的关键部分都是老罗亲手填的,还按了骑缝指纹,又有两位亲属见证,完全是他的真实意思,应该有效。苏女士也委屈,她和老罗同居14年,感情深厚,老罗生前立下遗嘱愿意把财产留给自己,罗某作为女儿应该尊重她父亲的想法。
法院会怎么判呢?
1、首先,要确认老罗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法院认为,老罗立下的遗嘱,大部分内容是打印的,不过,涉及继承人的名字,还有财产都是用手写的。
而且,老罗还在遗嘱上按了骑缝指纹确认,同时,还有2名无利害关系亲属作为见证人,进一步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老罗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是老罗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
2、其次,法院认为,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当重新分配。《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丧葬费是单位对死者家属处理后事的经济补助。
本案中,法院认为,老罗去世后的丧葬费是8208元,抚恤金是43789.68元,不属于遗产,这部分无效,需要重新分配。不过,在老罗去世后,他的后事都是苏某某一手操办,收的礼金都来自老罗和苏某某的亲朋好友,而且,收的礼金和开支基本持平。
那么,苏某某实际操办丧事,付出更多劳动,且礼金部分来自其亲友,因此,她分得90%;罗某作为女儿,虽未操办,但基于亲情关系分得10%。
苏某某既然给老罗料理了后事,法院认定她可以得丧葬费补助90%,也就是7387.2元。法律规定,抚恤金是向直系亲属、被抚养人发放的精神补偿,因此,丧葬费、抚恤金均非死者生前个人财产。
苏某某不是老罗的妻子,也非被抚养人,无权分配。因此,抚恤金43789.68元,应该全部归女儿罗某所有。
3、最后,苏某某与老罗没有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老罗对她的财产分配属于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老罗生前明确表示,想把大部分积蓄留给共同生活多年的女友,女儿分少部分。这部分是罗某某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法律尊重其意愿。
另外,个人账户中2582.66元,属于遗产范围,按照遗嘱留给苏某某。最终,法院判决:老罗的12万元存款中,苏某某分得70%也就是8.4万元;罗某分得30%为3.6万元。
女儿罗某分得:抚恤金:43789.68元、丧葬费补助:820.8元(10%部分)合计:44610.48元。苏某某分得: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丧葬费补助:7387.2元(90%部分)合计:9969.86元。
或许,对老罗来说,最遗憾的是没能在生前和女儿、女友好好沟通,把财产安排好,说清楚。毕竟,法律能分清财产,却无法分清人心里的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