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末五代的藩镇之祸,为何到了宋初一下子就消失了?真实原因令人意外(2)

2025-01-04 17:42  搜狐

其一,罢领支郡。

中唐以来,节度使一般统辖若干州郡,其驻地以外的州郡称为支郡。赵匡胤平定荆湖以后,便下令将这些地区节度使驻地以外的州郡全都划归中央直接管辖,中央派驻文官担任支郡的知州、知县等州县长官,三年一任,直接向朝廷奏事,藩镇的辖区和权力因此大为削弱。

后来,赵匡胤又将这一做法推行到新统一的南方诸国,至赵光义太平兴国二年,全国三十余名节度使全部都不再控领支郡。

其二,添置通判。

建隆四年,荆湖初平,宋廷始向当地诸州派遣通判。这一做法后来推广到刚被平定的原后蜀、南汉、南唐地区和全国各地。

这种由朝廷任命的新官,身负特殊监视的使命,按赵匡胤颁布的诏书要求,凡有文书,知州必须与其共同签署才能生效。

通判名义上既不是州府长官的副贰,又不是属官,故而往往与节度使、知州争权,动辄声称:"我是监郡,朝廷命我监督你!"

有一则趣事颇能说明通判对州县权力的分割和掣肘:杭州人钱昆嗜蟹,有人问他希望外放哪一州,他说:只要有螃蟹没通判的地方就行。

通判之设,原先旨在削夺罢领支郡以后兼知军州藩镇的权力,后来节度使仅成虚衔,通判在演变为知州副贰的同时,还起到制约知州的作用。

其三,收司法权。

五代藩镇跋扈,以致枉法杀人。建隆三年,赵匡胤下令,各州死刑必须由刑部复审。同年,恢复前代县尉的建置,取代原来由藩镇亲随担任的镇将,执掌一县的司法治安。开宝六年,又禁止藩镇以牙校审断州府刑狱的陋习,代以朝廷委派的科举出仕之文官,剥夺了藩镇对州府一般案件的审理权。

在"制其钱谷"上,主要措施有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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