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B公司以"小徐的行为违反了最低道德标准,更违反了公司作为环保企业的基本理念"为由,决定将小徐退返A公司。
2022年8月19日,A公司据此对小徐给予开除处理。
小徐向辽阳市文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A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损失等。
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向小徐支付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驳回其他请求。
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小徐认为,自己于2022年8月4日0时30分在厂区一下水道处小便,有违道德要求,但未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章制度。
A公司认为,小徐在B公司厂区办公楼前随地小便时,有在岗女同志,其行为也在监控视频下暴露下体和不雅动作......B公司为环保企业,其在办公楼前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企业形象和企业环境,对公司及在岗女职工造成了不良影响,缺失道德底线,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