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的病情发展就是先有肺结节,结节逐渐发展为恶性肿瘤,符合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重大疾病责任的免责条款情形。
而张女士认为,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既往症免赔条款,但并没有明确约定,肺部磨玻璃结节属于疾病的范畴,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未对投保人是否有结节进行过明确询问。
上诉人 张女士:
在我投30万保险的时候,是没有进行任何询问的。我个人认为,是他们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明确把磨玻璃结节作为疾病的一种进行规定,根据通常的医学诊疗标准,张女士投保时所检查出的磨玻璃结节,不构成医学上的疾病。
童蕾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
投保之前,并没有哪一份诊疗记录显示被保险人被检查出来的磨玻璃结节,具有恶化或者需要手术的情况。因此,法庭认定更多意义上还是一种体征,并不能认为是构成医学上所指的疾病。
最终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认定保险公司
应支付张女士保险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