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男子与妻子吵架后,妻子去找前夫诉苦,后被发现没穿衣服死于前夫家中。男子认定妻子与前夫有染,在此后数月内未办理妻子后事,岳母将男子告上法庭支付丧葬费。男子却说妻子婚前隐瞒病史,婚后又与前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拒绝支付。经过法院调解,居然是这样的结果。
陈绍林又跟王静吵架了,这次陈绍林跟以往一样,还是没有去哄王静,任由王静从家里离开。
岂料,第二天陈绍林就接到电话,说王静死了,而且是在李浩家里死的,李浩是王静的前夫。
陈绍林赶到李浩家里的时候,岳母也在,民警和法医都在。
因据李浩所说,王静是自己在家的时候突感身体不适,给李浩打去电话,李浩才回到家中,发现王静已经没气了,所以报警。
陈绍林从人群中挤进去,看到王静上半身和下半身都没有任何衣物,十分生气。在法医询问是否需要尸检的时候,陈绍林居然说没有尸检的钱,拒绝尸检。
没有进行尸检,几个月的时间内,陈绍林也未办理王静的后事,岳母急得团团转,找上门质问陈绍林。
而陈绍林认为王静婚内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他凭什么要花钱给王静办理后事,拒绝了岳母的要求。
于是岳母就将陈绍林告上法庭,要求陈绍林支付王静的丧葬费用。
岳母表示,自己的女儿自从跟陈绍林再婚后,就一直过得很不如意,经常受到陈绍林的打骂,经常是鼻青脸肿。
反而前女婿李浩对王静颇有照顾,在王静需要帮助的时候为其提供帮助。王静死亡那天,就是因为跟陈绍林吵架无处可去,才去李浩家借住一晚。
陈绍林却认为王静就是婚内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因从李浩邻居口中得知,王静并不是第一次去李浩家,即便是在跟陈绍林结婚后,也经常出入李浩家。
而且死亡时还被发现浑身没有穿衣服躺在李浩家的床上,陈绍林不相信两个人是清白的,认定王静婚内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陈绍林虽然还没有跟王静离婚,但王静在婚内存在过错,他虽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但可以抵消掉支付丧葬费用。
岳母当庭反驳陈绍林的说法,要说过错,也是陈绍林的过错。在婚内,陈绍林不仅将艾滋传染给王静,还因王静感染艾滋引产后对其多有打骂。
作为夫妻,陈绍林有义务照顾妻子王静,并对王静的身后事加以处理,丧葬费就是应该由陈绍林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陈绍林矢口否认岳母的说法,说王静在结婚前就有病,但只提供了就诊病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李浩也参加了庭审,在法庭上解释了一下王静死亡当天发生的情况:
因王静与陈绍林吵架后心情烦闷,就找到李浩借助一晚,李浩同意。但是次日下午李浩接到王静电话,说身体不舒服,李浩赶紧回家,发现王静没了生命体征后报警。
因工作需要,王静身上的衣服是法医脱掉的。当时陈绍林要是怀疑王静与李浩发生了关系的话,当场可以要求尸检,但是陈绍林是拒绝支付尸检费用的,所以并未进行尸检。
所以对于陈绍林提出的李浩跟王静存在婚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浩并不承认。而且作为王静的前夫,李浩愿意承担10000元丧葬费用。
陈绍林在无法继续自圆其说后,改口说愿意承担5000元的丧葬费,但是岳母不同意。
法官进行调解,丧葬费用的支付,并非存在于法律规定上丈夫必须要支付的费用,但是在道德义务上,这是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
陈绍林作为王静的现任丈夫,是有义务将妻子王静进行安葬的,就算王静在婚内存在错过,也不能因此免除丧葬费用的支出。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由陈绍林支付8000元丧葬费用,退回王静的金戒指一枚,岳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婚姻里的是非对错很难能够说得清,但人已经不在了,还是应该让王静早日入土为安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