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说得很直白:
卖野生保护动物违法,买、吃同样违法;
公民当然可以举报违法商家,但举报权不等于"先违法再举报"的免罪金牌;
张某进店前就拍摄、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下单,事后举报不能抹掉前面"主动食用"的违法事实;
法律上没有"为取证食用野生动物可不予处罚"的空隙。
法官在释法环节点了两个关键认知:
- 野生眼镜蛇、舟山眼镜蛇等陆生蛇类,不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里,无论野生还是养殖,均不得作为食材加工出售;
- 合法取证路径很多--拍菜单、录对话、留票据、打包剩余物送检、直接向12315和林草部门线报,根本不需要"自己先吃一口"。
换句话说:你举报老板卖蛇,老板挨罚;你明知是保护动物还点单动筷,你自己的罚单也跑不掉。打击违法,不能以"我自己先破一次防"为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