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称,随后,他们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023年5月,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认为王先生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2023年7月,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先生为八级伤残。
吴女士介绍,2023年8月,他们向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伤待遇争议申请仲裁,禹州市劳动仲裁委认定:申请人应当享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规定,申请人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支付。最终裁决,涉事煤矿支付王先生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70334.33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被申请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执行遇阻:
煤矿未支付工伤补助金,法院查封其800吨煤拍卖受阻
"拿到仲裁裁决后,煤矿也没有上诉。"吴女士说,但裁决生效后,煤矿却迟迟不予支付补助金,无奈之下,他们向当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令王先生和吴女士没想到的是,即便在法院参与的情况下,事情依然没能妥善解决。 吴女士说,在多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禹州市人民法院曾将涉事煤矿的800吨煤进行扣押,"说是这些煤价值37万,拍卖了以后可以偿还我们的钱。"吴女士说,虽然法院曾到现场取样对查封煤炭进行发热量测试,但最终却未能顺利评估价值拍卖。 吴女士说,在与煤矿方的多次交涉中,她被告知,涉事煤矿曾在其丈夫受伤后进行转手,虽然现在还叫平禹新明煤业有限公司,但已经不是原来的老板,"他们就算是转卖,也不可能光卖矿上的资产,不管债务吧。" 吴女士认为,即便煤矿曾被倒手,但债权债务也应被一并转让,所以现在的老板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法院拍卖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她曾向法院及涉事煤矿提出拉走800吨煤自行处理,却遭到矿上拒绝。